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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體育活動縣府不予補助項目,請參閱。

文章發表於 : 2019年 1月 21日, 1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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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體育活動縣府不予補助項目:
1.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(租用不限)、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。
2. 各項活動紀念品、摸彩品、禮品、獎金。
3. 旅遊(健行)、自強活動、觀摩、聚餐、慶生、烤肉等聯誼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活動。
4.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、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。